整顿矿产资源全国在行动之华南篇(三)

—— ——以广西海南为例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13-11-19
摘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整顿矿产资源的行动。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整顿矿产资源的行动。


以下是以广西海南为例


  一、广西

  1、广西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详见:http://www.cssglw.com/news/newinfo.aspx?id=635156176816406250


  2、广西厅明确采矿权转让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日传来消息,自治区采矿权转让条件日前已经明确。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广西转让采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后,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受让人应具备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满5年;采矿权属无争议;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转让属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已按规定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评估确认(备案)并处置了矿业权价款;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转让审批制度,对采矿权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加强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登记工作。在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之前,需做好采矿权转让公示及交易鉴证工作。

  3、广西开展重要矿产资源“三率”调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决定对锰矿、铝土矿、高岭土等19种重要矿产资源开展“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综合调查。

  通过查清19种重要矿产资源的“三率”状况、采选及综合利用技术状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进行科学评价,提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政策建议,为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提供依据,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加快转变方式,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据悉,核查对象包括:自治区内所有大、中型矿山及选矿厂;每个矿种实地核查10%的小型及以下矿山、选矿厂;初核发现数据质量较差的矿山。

  4、广西厅督办矿山地环治理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日通报了该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进展的检查情况,对项目进展缓慢的8个地级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负责人、14个县(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进行了集中约谈。

  据悉,广西厅通报了2009年以前(含2009年)中央、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近年来,中央、自治区财政共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48个,投入治理资金7.61亿元。

  针对部分地区项目进展缓慢等情况,广西厅强调: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进展缓慢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严格履责,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推进力度,在4月10日前编制整改方案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并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对今年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市、县,将不予安排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

  4月初,广西厅还会派检查组赴自治区各地检查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管理情况。

  被约谈市县的主要负责人纷纷表示,将立即整改,加快施工进度,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主动协调,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

  二、海南

  1、海南提高探矿权采矿权准入门槛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第34次会议,审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拟加大对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控的力度,提高探矿权、采矿权准入门槛,并特设环保恢复相关条款。

  按照《条例》,该省将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的准入门槛。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的探查矿种和探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和技术人员。”

  《条例》规定严格采矿权设置。要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设置采矿权时应当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环境风险评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设置采矿权。”

  《条例》遵循环境优先原则,设置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章节,从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实施、责任主体、治理方式、保证金交纳、验收等6个方面做出规定,并规定“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

  据海南省地质局资料,至2010年年底该省发现矿产地39处,其中黑色金属矿产9处,有色金属矿产7处,贵金属4处,稀有矿产8处,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11处。

  2、海南出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5年至10年。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做好包括开展基础调查工作,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供需形势分析,对资源承载能力、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优化、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办法》要求,各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把建筑用砂石土开发布局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现状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需求预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主要目标指标;基础地质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布局、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的条件和方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办法》强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划定矿产资源的禁止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地质遗迹(公园)、基本农田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应当划定为禁止开采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开采区。


编辑:李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