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启动十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时间:2013-11-19
摘要:2012年3月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河北、陕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山西十省区开展试点,通过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的复垦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2012年3月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河北、陕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山西十省区开展试点,通过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的复垦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通知》指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封闭运行、严格考核;明细产权、维护权益;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的原则。


《通知》要求,拟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县、市,要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提出调整利用的方向和区域布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试点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确定试点县、市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县、市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调查成果,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废弃地整治为旅游或休闲娱乐用地的,不得作为试点项目;试点县、市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要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复垦利用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复垦利用后须及时做好土地利用年度数据变更和登记发证;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试点;加强项目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严格项目区实施验收,从项目批准到完成验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通知》强调,要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项目区内的复垦与建新实行整体审批,确保复垦面积必须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高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达不到建新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的,要相应进行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面积确定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审核评定,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调整利用挂钩指标。挂钩指标重点用于试点县、市的工矿发展、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安置补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标准审批供地、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不得超指标扩大建新用地规模。


《通知》要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首批试点每个省(区)可选择2~3个县市。试点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数据库,实时将项目审批、指标使用、复垦建新、资金安排、收益分配、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上图入库,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施动态监管。凡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上图入库的,不得批准开展工矿用地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建立试点工作评估制度,适时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通知》全文请点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