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矿产资源全国在行动之华东篇(二)

—— ——以山东浙江为例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13-11-19
摘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整顿矿产资源的行动。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整顿矿产资源的行动。


以下是以山东浙江为例


  一、 山东——以沂水县为例

  沂水县矿产资源整合由“乱”到“治”的嬗变

  山东省沂水县地处沂蒙山腹地,矿产资源丰富,优势资源有铁、钛(铁)、石英砂岩、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玄武岩、瓷石等,有矿床、矿点500余处。2011年,该县实现矿业产值150亿元、税收5.35亿元,税收5年增长20倍。

  由乱到治:重拳出击,规范矿业秩序

  沂水县是矿产资源大县,长期以来,存在着多小散乱的现象,布局、结构不合理,滥采乱挖现象比较严重。为彻底改变这种状态,沂水县坚持重拳出击和制度建设两手抓,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综合整治。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监控体系,实行动态巡查、错时巡查制度,加快案件查处,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矿行为。2007年以来,全县共查处矿产违法案件166起,查封采矿设备138台(辆),没收矿石1400余吨,罚没款234万元。2011年矿产违法案件较2007年下降83%,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由小到大:扶持引导,扩大产业规模

  在深入整治矿业秩序基础上,沂水县坚持把发展矿业经济作为全县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成立了由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制定出台年度发展计划,分解目标、排定节点、落实责任,由绩考办全程跟踪督导,以强有力的机制和措施推动矿业经济的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强化资源保障。县政府从县级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益中提取15%设立县级地质勘查基金,勘查形成的矿权所得价款的县级收益部分注入基金,持续投入,滚动发展。2007年以来,全县共设立探矿权13个,新增资源储量18亿吨。同时,结合矿业秩序整顿,重点对小、乱、散、布局不合理的小矿进行整合兼并。目前,累计关闭整合矿山42家。

  培植骨干龙头,强化产业支撑。大力实施纳税过亿元企业培植工程,在资源配置、技术研发、项目投资、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大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合作开发、参股经营等方式加快资源整合,扩大产业规模。目前,全县培育上市矿产企业2家,纳税过亿元企业2家、过千万元企业9家。

  由内到外:拓展延伸,优化资源保障

  为了进一步拓展矿业经济发展空间,沂水县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矿产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县财政筹集5000万元资金设立矿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铁矿石进口,引导骨干企业组建矿业企业协会,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并按企业加工进口铁矿石实现税收体现地方财政收入的20%比例给予企业奖励。同时,将矿产资源储备和资源开发向海外拓展延伸,全县矿产业将逐步形成以自有优势资源为依托,进口资源为补充,资源深加工为方向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

  由弱到强:转调升级,延长产业链条

  沂水县提出建设金属矿产加工暨原料基地、非金属矿产深加工基地“两大基地”的构想,2011年,成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暨矿产资源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从纪委、国土、财政、国税、地税等8个单位抽调15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办公室,集中组织、指导、服务全县的矿业经济发展。

  积极招大引强,增强产业动力。以铁、钛、石英砂岩、玄武岩和石灰岩等优势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为重点,围绕产业链条延伸,积极招引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未来发展方向、能有效支撑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大项目,增强产业支撑力和带动力。2007年以来,全县累计引进山东玻纤、山水水泥、天鑫矿业等投资过亿元矿产加工项目17个,培育深加工企业25家。

  全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业链条延伸发展。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提高深加工能力和产品附加值,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推进了钛铁分离技术的研发应用。临沂天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沂水县杨庄镇,是山东省首家实现钛铁分离工业化生产企业。钛精粉品位达47%~52%,成为全省首家实现钛铁分离的工业化生产企业,这个成果被评为“全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目前,全县培育天鑫矿业、鲁兴矿业、正泰矿业、信达矿业4家钛铁分离企业,年产钛粉30万吨。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打造绿色矿山。沂水县不断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加快实施已毁山体和矿山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治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与治理;大力推广尾矿干排技术,新上项目不再审批尾矿库,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010年以来,全县累计投入6500余万元,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2个。目前,全县已发展国家级绿色矿山1家、省级综合利用项目3个。

  经过几年的努力,沂水县矿业经济实现了由乱到治、由小到大、由内到外、由弱到强的嬗变。

  二、浙江

  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的通知

  http://www.cssglw.com/news/newinfo.aspx?id=4309268551949

  浙土资办〔2013〕7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探矿权人及相关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组织分工

  省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的统一部署、年检结果审定及发布、通过网上报备系统录入全省年检结果、上传年检统计表和年检工作总结等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年检的实地抽查和结果复核,并通过网上报备系统录入年检复核结果、上传年检统计表和年检工作总结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年检资料的接收、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工作;对辖区内年检不合格的勘查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并组织复查验收;将探矿权人报送的电子报盘导入网上报备系统,录入年检结果,上传年检统计表和年检工作小结。

  二、年检对象和主要内容

  凡在2013年3月31日前,勘查许可证有效的探矿权,均列入2013年度年检(附件8)。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二)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三)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四)是否在实施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时挂牌施工;

  (五)是否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六)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

  (七)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九)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十)提交的年检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履行到位。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检或不提交年检资料的;

  (二)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四)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五)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六)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七)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年检工作程序

  (一)实地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9月底前完成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附件3),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报送年检资料。探矿权人应于10月15日前向探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纸质年检资料(附件1)和电子报盘。纸质年检资料数量,省发证的一式4份(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国土资源所各存档1份),部发证的一式5份(部、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国土资源所各存档1份)。

  (三)资料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年检资料的审查,填写年检审查表(附件4),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将汇总后的年检资料、年检审查表、实地检查记录表、年度报告(附件2)、年度检查统计表(附件7)及年检工作小结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实地抽查和结果复核。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2月15日前完成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年检总数的20%),提出年检复核意见,并将汇总的年检资料、年度检查统计表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厅。省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抽查。

  (五)年检结果审定。省厅于2014年1月底前完成年检结果的审定,结果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告。

  (六)年检材料网上报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11月15日前将探矿权人报送的电子报盘导入报备系统,录入年检初审意见,上传年检统计表、年检工作小结和现场检查记录表;对责令整改的,验收合格后上传年检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验收意见表。各市国土资源局在12月15日前,完成报备结果复核,上传年检统计表和年检工作总结。

  四、年检结果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探矿权人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到省厅加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附件5),探矿权人完成整改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年检整改情况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同意后上报省厅。

  五、年检工作措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年检要求,周密部署,按时完成年检工作。

  (二)在年检实地检查工作中,要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巡查记录提出年检巡查意见。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对填报的数据、资料要进行认真检查,相关数据要一致。对探矿权保留的,要重点检查其在保留期内有无开采行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2、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有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性开采,以及开采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水气、地热等矿种外,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3 年(含)以上的矿山(以下简称“应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绿色矿山分为四个层级:国家级绿色矿山、省级绿色矿山、市级绿色矿山和县级绿色矿山。

  省级发证的矿山可直接建设省级绿色矿山;市级发证的矿山可直接建设市级绿色矿山;建成市级、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建设上一级绿色矿山。申报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从建成的省级绿色矿山中遴选。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省级、市级、县级绿色矿山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等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六条 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的内容之一。符合应建条件的新出让采矿权,须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内容。

  第七条 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编等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实施方案编制。应建矿山可自行编制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按编写提纲编制(详见附件3)。

  本办法施行后取得采矿权的应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本办法施行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建矿山,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二)实施方案评审。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方面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其中,国土资源方面的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中选聘。

  (三)实施方案备案。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一个月内,采矿权人应将实施方案审定稿及电子文档(一式一份)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年 6 月20 日前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评审情况、12 月20 日前将全年实施方案的评审情况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实施方案修编。采矿权人建设上一层级绿色矿山时,需按上一层级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编制的要求修编原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评审和备案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第八条 绿色矿山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矿山企业应在实施方案备案满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绿色矿山认定与复核

  第九条 绿色矿山认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报。采矿权人经自查符合绿色矿山验收条件的,可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验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附件5)。

  县级绿色矿山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市级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厅组织验收。

  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由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汇总,于每年8 月31 日前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一份)报省国土资源厅。市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上报。

  (二)考核。省级、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分别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验收组,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现场考核验收。现场考核验收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国土资源方面的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中选聘。现场考核验收组按浙江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浙江省绿色矿山验收评分表(详见附件2)对申报验收的矿山企业进行考核和评分,并形成验收意见。

  申请验收县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平均得分在 70 分及以上、申请验收市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平均得分在75 分及以上、申请验收省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矿山,分别通过县级、市级、省级绿色矿山现场考核验收。

  (三)审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通过现场考核验收矿山的现场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拟公示的矿山名单。

  (四)公示。通过审查的矿山名单在当地主流媒体、同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

  (五)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发文命名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有异议的,经核实并整改合格后再予命名。

  第十条 绿色矿山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级别的绿色矿山称号。

  (一)绿色矿山应在开展复查工作的前六个月,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绿色矿山复查申请材料,包括复查申请表(具体格式参照附件4)、文字总结、复查自评表、相关附图、照片、有关证明材料及光盘。

  (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于每年4月和9月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材料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31日前将复查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一份)报省国土资源厅。市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材料由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

  (一)矿山关闭、破产的;

  (二)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受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二条 被命名的绿色矿山,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参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复查;如发生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向相应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绿色矿山,未按备案的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通过,暂缓办理采矿权延续等采矿权登记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