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通知,自今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
该厅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中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精神,管理重心下移,采取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将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作为年检范围,要求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通知指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通知强调,终检机关要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勘查单位应具备与勘查工作相匹配的地质勘查资质,不符合此规定的勘查项目年检不合格;施工坑探工作的勘查单位不具备坑探勘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检不合格。
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工作,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