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评审公司,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等要求,经审查、培训、考试和公示, 338名同志符合入选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条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或评估报告)必须由储量专家负责主编,由审核类、评审类储量专家负责报告审核。负责编写、审核甲类矿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矿区详查报告的储量专家各不少于2名;负责编写、审核勘探报告、大型矿区详查报告的储量专家各不少于3名。未按规定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评审公司不予受理、评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备案、不出具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二、甲类矿产地下开采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应由储量专家负责主编、审核。矿山企业内设地质测量机构从事本企业下属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的可例外。
三、储量专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公正、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四、省厅在2011年以浙土资办〔2011〕136号文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名单作废。
附件: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9月 30日
通知原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编辑: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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