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办〔2013〕7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探矿权人及相关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组织分工
省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的统一部署、年检结果审定及发布、通过网上报备系统录入全省年检结果、上传年检统计表和年检工作总结等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年检的实地抽查和结果复核,并通过网上报备系统录入年检复核结果、上传年检统计表和年检工作总结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年检资料的接收、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工作;对辖区内年检不合格的勘查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并组织复查验收;将探矿权人报送的电子报盘导入网上报备系统,录入年检结果,上传年检统计表和年检工作小结。
二、年检对象和主要内容
凡在2013年3月31日前,勘查许可证有效的探矿权,均列入2013年度年检(附件8)。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二)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三)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四)是否在实施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时挂牌施工;
(五)是否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六)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
(七)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九)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十)提交的年检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履行到位。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检或不提交年检资料的;
(二)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四)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五)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六)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七)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年检工作程序
(一)实地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9月底前完成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附件3),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报送年检资料。探矿权人应于10月15日前向探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纸质年检资料(附件1)和电子报盘。纸质年检资料数量,省发证的一式4份(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国土资源所各存档1份),部发证的一式5份(部、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国土资源所各存档1份)。
(三)资料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年检资料的审查,填写年检审查表(附件4),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将汇总后的年检资料、年检审查表、实地检查记录表、年度报告(附件2)、年度检查统计表(附件7)及年检工作小结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实地抽查和结果复核。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2月15日前完成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年检总数的20%),提出年检复核意见,并将汇总的年检资料、年度检查统计表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厅。省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抽查。
(五)年检结果审定。省厅于2014年1月底前完成年检结果的审定,结果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告。
(六)年检材料网上报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11月15日前将探矿权人报送的电子报盘导入报备系统,录入年检初审意见,上传年检统计表、年检工作小结和现场检查记录表;对责令整改的,验收合格后上传年检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验收意见表。各市国土资源局在12月15日前,完成报备结果复核,上传年检统计表和年检工作总结。
四、年检结果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探矿权人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到省厅加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附件5),探矿权人完成整改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年检整改情况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同意后上报省厅。
五、年检工作措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年检要求,周密部署,按时完成年检工作。
(二)在年检实地检查工作中,要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巡查记录提出年检巡查意见。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对填报的数据、资料要进行认真检查,相关数据要一致。对探矿权保留的,要重点检查其在保留期内有无开采行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