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5年至10年。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做好包括开展基础调查工作,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供需形势分析,对资源承载能力、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优化、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办法》要求,各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把建筑用砂石土开发布局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现状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需求预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主要目标指标;基础地质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布局、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的条件和方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办法》强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划定矿产资源的禁止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地质遗迹(公园)、基本农田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应当划定为禁止开采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开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