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意见》。规范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价格评估活动,确保评估价格客观、真实、合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前,承办单位不得先行交易剩余砂石料,严禁交易未采挖的剩余砂石料。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必须单独交易,不得合并交易,便于追溯可查。同一建设项目需跨县域调拨、调剂剩余砂石料仍用于该工程建设项目的,由产生剩余砂石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行处置。剩余砂石料处置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在违法违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
①除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类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外的其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施工采挖新产生的砂石料及原地遗留砂石料,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或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等情形,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②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③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砂石料以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等方式擅自处置;
④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砂石或其他矿产资源;
⑤剩余砂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
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处置砂石料行为:
①剩余砂石料销售数量明显超出处置方案明确数量;
②剩余砂石料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
③剩余砂石料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财政国库;
④工程建设项目未动工先行交易、违规合并交易剩余砂石料以及违规插手和干预价格评估等其他违规处置情形。
在处置程序方面,需确定剩余砂石料量、制定处置方案、确定出让底价、组织实施交易、签订处置合同等。明确剩余砂石料处置方式以及砂石料工程量合理误差的调价机制。
据悉,该规范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类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进行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因工程施工行为而产生的,有利用价值的,除该工程建设自用以外的砂石料。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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