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长乐男子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长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被告人柯某某作为砂场经营者为了牟利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富某某、林某某以“清淤”名义擅自在长乐区某渔港入海口处盗采海砂。
期间,由被告人林某某提供抽砂机,并雇佣工人进行抽砂作业,由柯某某向其支付抽砂报酬,被告人富某某则负责现场管理、指挥抽砂,并将盗采的海砂转运至柯某某所经营的砂场内。经鉴定,涉案海砂总方量为2866.76立方米,总价值金16.63万元。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柯某某、林某某、富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柯某某等人共同赔偿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6306.64元、海岸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近2.53万元、滨海旅游损失近1.5万元以及海洋生态修复费用15.42万元。法院审理期间,柯某某等人主动赔付了生态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金20.07万元。
最终,长乐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近年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当事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海洋生态修复金、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购买碳汇替代修复等方式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追回海洋生态损失600万余元,彰显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
编辑: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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