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减少长江流域砂石等跨区域、长距离调运 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 《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印发
来源:自然资源部
时间:2024-09-12
优化长江水运设施网络布局,增强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干支联动效能,保障京杭运河航道、淮河干线及出海航道、引江济淮航运工程建设空间。

资源利用矛盾突出

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突出

长江文化、山水文化特色彰显不足

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机制尚不健全

近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的《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2)》指出,目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取得的成效还不稳固,客观上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规划明确要求从长江经济带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完善区域协调机制和流域资源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形成承载多种功能、优势互补的主体功能综合布局。

规划范围包括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全域,以及《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长江流域其他8省(区、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计1173个县级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包括陆域国土和内水、领海。其中,陆域面积240万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

规划指出,要提高三峡枢纽综合通过能力,保障江北翻坝高速公路、江南/江北翻坝铁路建设空间。减少煤炭、砂石等跨区域、长距离调运,优化调整货运结构,优化成渝砂石土矿业权布局,促进运输结构调整和需求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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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绿色畅通的综合立体交通网

畅通干支衔接的长江航运通道网络。优化长江水运设施网络布局,增强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干支联动效能,保障京杭运河航道、淮河干线及出海航道、引江济淮航运工程建设空间。完善长江口航道体系,畅通中下游干线航道,加强上游和支流航道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协调。研究采用经济、管理等手段,推动水运环境成本内部化,进一步加强航运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

保障海河联运港口通道建设空间。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龙头,保障江海直达、江海联运配套港口设施建设空间。支持建设上海、宁波舟山、南京、武汉、重庆等集装箱枢纽港后方的铁路货运通道,提升沿江、沿海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保障重要港区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支持在成都、重庆、昆明、武汉、长沙等城市建设以铁路为核心的内陆港,发挥中欧班列集结中心集聚辐射作用。发挥武汉港区域枢纽作用,加强与长沙、宜昌、荆州、岳阳、黄石、九江、南昌等港口协作,提高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作用。

提升港口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引导江苏、湖北、四川、重庆等省份深化沿江港口资源整合,支持现有码头提质升级。统筹过江通道布局,在严格保护长江干线沿线生态环境,统筹和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航道保护范围、禁限航区、港口岸线前提下,支持长江沿线省市跨江、拥江协同发展。

提高工业和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推进老旧、闲置、支持系统码头岸线优化整合和沿江沿海企业集中入园,做优港口码头、工业等新增占用岸线。巩固非法码头和岸线清理整治成果,鼓励企业专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优先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安全绿色港口设施建设岸线需求,从严审批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和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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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规划明确,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统筹考虑矿山生态问题多样性和地域性,依据所处流域区域生态功能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上游区域主要实施采矿废弃堆场治理、消除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防治沙化土地、恢复矿山植被等;中游区域主要实施采矿废弃堆场治理、整治地形地貌、防治水土流失、土地复垦等;下游区域主要实施采矿废弃场和受损山体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林草植被以及加强采矿废弃地综合利用等。加强长江干支流和主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江淮平原、大别山、钱塘江、西南三江流域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在怒江干热河谷区域,加快横断山南缘怒江、迪庆、丽江、保山、大理等地区的高黎贡山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在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采煤塌陷区、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结合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形成城镇集中建设、紧凑布局和宜居发展的空间界限,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引导人口、产业和用地合理布局。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加大长江流域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支持绿色勘查、绿色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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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强化省际协商合作。明确落实规划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等有效衔接。通过签订合约、建立合作项目库等措施,解决保护、发展、协同治理中的重大事项。推动重点领域省际联合立法、司法协作和联合执法。建立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体系,统一监测体系、统一信息共享、统一规范治理、统一环境监管、统一应急预警、统一联动实施,强化跨区域突发事件联合应急机制建设。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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