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通知》围绕构建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与约束并举制度,聚焦堵漏洞、守底线、增动力、促规范,在严守政策底线、完善激励政策两方面提出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
8月14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相关政策并答记者问。自然资源部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据了解,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越来越受关注。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就“矿区生态修复”设置了专章,一些省份也相继出台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专门性地方法规。2024年8月1日,全国首批专门针对正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已经正式施行,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空白。近日,自然资源部又发布了一系列涉及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政策。
发布会上,卢丽华表示,在严守政策底线堵漏洞方面,《通知》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的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政策把握不准确、修复项目科学性合理性不足、项目立项实施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明底线、设路标、严监管、防跑偏”的思路,充分衔接现有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细化了有关要求。
一是强调要严格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边界。《通知》开宗明义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性质作了界定,并对生态修复与开发建设的管理边界作了划分。特别强调,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对于需要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是细化了土石料合理利用要求。强调坚持科学合理原则,落实“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数量,避免对地形地貌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对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须由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后再实施。
三是优化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报审查要求。《通知》要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单独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专章说明。提出各地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土石料对外销售数量等情况,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进行提级审查。
四是进一步严格规范土石料处置程序。矿山生态修复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通知》再次强调,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外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
此外,从健全预防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角度,《通知》着重就完善协同监管、压实属地责任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特别是结合近年来管理和执法实践,分别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过程中的4种主要违法情形和3种主要违规情形。
在完善激励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通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的“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重大改革举措,衔接落实自然资源部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围绕推动构建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推动矿山生态生态修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同彰显。
《通知》强调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提出鼓励废石、煤矸石、尾矿等的生态化利用以及优质表土以及乡土植物等资源就地利用等鼓励政策。
强调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提出在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各类土地的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政策,以及复垦修复新增农用地占补平衡有关要求。
强调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强调各地要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工具,推动新增和腾退指标合理使用。提出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湿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地类后可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并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
编辑: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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