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砂石买卖产生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来了!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4-04-18
确认部分的案涉石料买卖合同于2023年3月27日解除。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布《粤0605民初27536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东兴新型建材厂与被告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普通合伙)、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牛颈坑作业区、刘业鸿、广东淳亿投资有限公司、廖轩逸、黄铁成、刘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目前已经审理终结。

该案判决如下:一、确认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东兴新型建材厂与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牛颈坑作业区、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普通合伙)就剩余76.4万元(764210.16元)部分的案涉石料买卖合同于2023年3月27日解除;

二、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牛颈坑作业区、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东兴新型建材厂返还76.4万元(764210.16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64210.1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黄铁成应就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普通合伙)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东兴新型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1580.41元(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东兴新型建材厂已预交),由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东兴新型建材厂负担19.41元,由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牛颈坑作业区、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普通合伙)、黄铁成负担1156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东兴新型建材厂多预交的1156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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