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确!砂石土矿必须“净矿”出让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4-03-27
《通知》要求砂石土类矿产必须“净矿”出让采矿权,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砂石土类矿产必须“净矿”出让采矿权,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通知》要求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通知》要求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主要明确了矿业权出让电子化交易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了允许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

微信截图_20240327162626_副本.png

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3年5月、7月,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考虑到上述2个文件印发间隔时间短,且自然资规〔2023〕4号文规定较为详细,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强,需要省级细化贯彻落实措施的内容相对较少,2023年8月初,我厅明确将2个文件合并起草省级贯彻落实文件。

《通知》起草过程中,我厅积极向自然资源部请示政策,赴江西等省调研,交流探讨经验做法和细化举措,充分征求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社会公众、行业商协会和矿业权人意见,组织企业代表座谈和专家论证,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共收到修改意见84条(含公众意见24条),归并重复和相近意见后共17条,采纳及部分采纳12条、不予采纳5条。不予采纳的意见主要为:1.部分企业关于协议出让的建议不符合自然资规〔2023〕6号文规定;2.部分基层单位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全部由省厅负责的建议,经研究与工作实际不相适应;3.少数基层单位关于片麻岩、石灰岩等部分非金属矿种出让登记管理权限调整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座谈、调研等了解,与多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人意见不一致。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8个部分30条。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将钒、钛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市局调整至省厅;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

(二)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主要明确了矿业权出让电子化交易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了允许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要求砂石土类矿产必须“净矿”出让采矿权,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明确了“净矿”出让应当具备的: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权属无争议,已商有关部门明确用地、环保、水保相关要求等6项基本条件。

(四)细化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细化明确了探矿权登记期限及缩减面积、勘查实施方案监管、探矿权转采矿权规定、开发利用方案编审、采矿权抵押备案等有关要求。

(五)改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强调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标准规范,细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

(六)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明确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严格按照绿色勘查要求实施。

(七)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延续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文相应政策规定,同时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文规定调整了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内容表述。

(八)保障措施。明确了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调整项目资料移交等保障要求,规定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皖国土资公告〔2018〕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同时废止。

三、特色亮点

一是减少发文数量、减轻基层负担。将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规〔2023〕6号合并贯彻落实,并结合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最新政策规定,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已设采矿权界外井巷工程处置等内容。减轻基层负担的同时,增加基层矿政管理人员、矿业权人通过一个文件掌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管理主要内容的便利度。

二是进一步优化省、市、县出让登记权限。省厅负责33种矿产矿业权登记,市级负责除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提升基层矿业权出让登记规范化水平,避免部分非金属矿种市、县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划分争议。

三是明确已设矿业权周边资源协议出让政策规定。就基层单位、社会公众(矿业权人)均反映较多的已设采矿权周边协议出让,“周边”范围合理性问题,结合专家论证、其他省做法及我省实际,增加了“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前提,且规定“煤矿申请面积不得超过已设采矿权面积的四分之一,非煤矿山申请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基本区块”。对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明确夹缝距离最多不得超过400米。用好用活国家鼓励措施的同时,增加政策落地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并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四是积极对标学习沪苏浙。在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方面对标沪苏浙,学习借鉴江苏、浙江省厅相应规范性文件具体做法。

编辑:周若萱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砂石骨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