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砂石土开采加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十项措施的通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着力解决一批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这十条措施包括:
1、设立建设项目(或采矿权)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期限、县级资源规划部门联系(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凿岩、装卸矿石等工序要配套喷淋、降尘装置等防治设施;
3、干法工艺的破碎、振动筛应按要求采取封闭措施,并安装喷淋洒水装置;
4、加强设备维护维修,减少噪声影响;矿产品堆场应采取喷淋加湿措施;
5、长期库存的应采取围挡、覆盖防尘网等防尘抑尘措施;
6、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废水立足循环综合利用,外排废水达标排放;
7、沉淀池污泥以及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要分类堆存,沉淀池污泥用于厂区绿化和回填,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8、功能区应保持整洁、有序;
9、外运的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并清洗轮胎,防止“滴洒漏”;
10、做好场地衔接部位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十项措施”以市、县两级砂石土开采加工专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涵盖砂石土开采加工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减少开采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保护项目及周边生态环境。
下一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凝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合力,全面排查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加工项目,部署各县(市)区资源规划部门对照“十项措施”,开展全面排查,明确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十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编辑: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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