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12部门联合出台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3-03-19
安徽省将建立省市绿色矿山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其中达到市级标准的纳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省绿色矿山从市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遴选,从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国家绿色矿山。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根据《办法》,安徽省将建立省市绿色矿山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其中达到市级标准的纳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省绿色矿山从市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遴选,从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国家绿色矿山。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矿山企业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措施,促进矿区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办法》表示,鼓励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生产(含改扩建)矿山三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其他矿山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可开采储量剩余不足三年的,在矿山关闭前应当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办法》要求,各地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另外,绿色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告,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矿山闭坑或政策性关闭的;(二)违法开采的;(三)矿山企业、评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五)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名单的;(六)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媒体曝光、被举报等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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