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月29日,湖南长沙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造成多人伤亡,事发后,自建房的安全性成了被广泛关注的问题。
自建房的安全隐患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基于目前的状况,无论是回弹强度不够还是楼板开裂或者墙体开裂,几乎无一例外都会归罪于混凝土搅拌站。但真的都是混凝土质量问题吗?未必!
(国家)建筑材料监督研究中心副总工程师 、雄安新区特聘专家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混凝土质量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专家组专家、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闻宝联发表了《自建房的安全,如何监管、保障?》一文,从缺乏必须的技术指导、基础处理的缺失、施工养护不专业、 随意加盖/更改使用用途、自建房屋的验收缺位五个方面对楼板开裂或者墙体开裂做出分析。
4月29日,湖南长沙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造成多人伤亡,事发后,自建房的安全性成了被广泛关注的问题。很快,调查取证后检察院对参与违法改建的4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对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批准逮捕。
自建房的安全隐患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就在几天前,一个朋友还发照片给我,农村自建房,楼板开裂严重,问我是什么原因引起,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原因多多。
图1 楼板的开裂
但目前的状况,无论是回弹强度不够还是楼板开裂或者墙体开裂,几乎无一例外都会归罪于混凝土搅拌站,搅拌站很无奈,自建房有其特殊性,而对于搅拌站而言,必须多了解这些,才好应对。
建筑行业管理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它的制定与实施主要目的是保障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在建筑建设过程中质量和安全。但2019年修订版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应本法。”相应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那么二层呢?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其实有明确的程序要求。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流于形式。
第一,缺乏必须的技术指导
大多数自建房并没有经过任何申请审批,更没有科学设计,从打地基到房屋结构、选材用料等,多是根据自身经验和建房预算来定。虽然《管理条例》第四章的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要求: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但出于经济考虑或是认知问题,自建房多不遵守,多是凭经验和个人认识,缺少设计图纸,没有专业施工队伍,没有专业施工作业人员,钢筋布置不专业,从设计之初(如果也算设计的话)就埋下了开裂隐患,比如,合理的配筋是要经过计算的,配筋不足对结构的整体稳定性、抗震性、承载都有影响,混凝土也容易开裂!在楼板的角部,为了防止开裂,还要设置放射筋,这在自建房里并不多见。
图2 楼板角部设置放射筋
第二 基础处理的缺失
房主和施工人员多不关注地质情况,更缺乏必要的勘察工作。建房地基必须挖⼊旧⼟层不应⼩于20cm。地基埋深不应⼩于当地冻⼟层厚度,且不⼩于50cm,基槽(坑)回填⼟应分层夯实。还要检测基础下是否有空洞,薄弱层,如有,应挖除并换填。地基还注意要避免⾬⽔浸泡和暴露,基础施⼯完成后,应⽴即进⾏回填,以免被⽔浸湿。处理不到位,很容易发生墙体的不均匀沉降,造成墙体开裂,影响结构的安全。
第三 施工养护不专业
自建房的施工人员普遍不专业,为了节约成本,因陋就简,很多不租用脚手架,而用简易的木棍进行支撑(如图3),选用的木棍甚至是弯的,支撑木棍的间距过大,也缺乏必须的横撑、剪刀撑等,承载力和刚度严重不足,荷载之下发生变形,特别往往选用的模板经过几次周转,表面未清理干净,模板的刚度也不足,极易变形,浇筑混凝土前模板不进行润湿,浇筑混凝土的时候,为了省时省力,需要振捣的地方都是“一遍过”没有进行二次振捣,振捣的不到位。再加上拆模时间过早,浇筑混凝土后造成沾模,外观质量很差。拆完模板基本不再进行养护,致使混凝土回弹强度不足,表面极易开裂,而这一切又都归咎于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产生强度靠的是胶凝材料的水化,没有水分供应,混凝土强度是不可能增长的!我就曾经处理过几起自建房质量问题的,这几乎是通病!搅拌站觉得很冤,但农民觉得更冤,因为大多数建房者缺乏对混凝土的认识,坚信买了你的混凝土出问题了,自然就是你的事!
图3 木棍代替脚手架且兼间距偏大
第四 随意加盖、更改使用用途
一些自建商业用房,为增加营业面积,在原房上加盖一层或多层。也不考虑基础的质量情况,更不考虑下部结构框架的质量或最大承载能力。施工队不具备设计能力,也不会进行荷载验算,只是被动地按照房主的意图进行施工,埋下质量隐患。
还有的在寸土寸金的闹市区,不乏偷挖地下室,造成房屋整体倾斜、塌陷!
第五 自建房屋的验收缺位
《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样,农村住房建设监管主体不明确,建设系统最基层的单位大多设在县级政府,城乡建设只能抓到县级,乡镇政府缺少专职负责建设的人员,监管很难到位。
多数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基本没有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部门和监理单位进行管理,没有真正做到严“审批、跟踪管理、验收”关。许多建成的房屋,没有进行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验收,仅是房主目测验收,质量和安全何从保障。
自建房屋存在和出现太多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监督管理不足。落实《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建⽴健全农村建设监管体系十分必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经常性地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农房建设检查。要组织房屋鉴定检测单位对自建房把关,特别是对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和老旧建筑,通过调阅施工图纸,对实体结构进行现场检测试验,对整体框架结构进行观察分析,按照现有承重荷载,对基础、结构柱、梁板进行承重性、抗倾覆或稳定性验算,然后综合判定自建房的质量现状。
为杜绝自建房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必须从建设的源头清理、整顿、规范农房建设市场秩序。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将⽆任何证件施⼯逐出建筑市场,同时相关部门也有义务科学指导自建房,加⼤自建房建设监管⼒度,特别是增强乡镇⼀级建设管理部门服务功能,提⾼大家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时政府应当提供免费的自建房验收服务。验收过程中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帮助居民解决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属于商业用房,应当定期进行消防、电力安全检查,防止出现事故隐患,造成重大损失。
随着卫星航拍和无人机技术的进步,也能很方便进行大范围监控比对,随时追踪可能出现的非法建设,将火苗熄灭在萌芽,不要等出了事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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