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这是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采砂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面临的难题。全国人大代表、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作为专家辅助办案,助力检察官突破办案瓶颈。
印萍代表(右二)实地提取砂样
2019年7月初,胡某等人在渤海滨州港海域通过高频电台联系买家等待交易8140.11吨海砂时被海警查获。经审查,胡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辽宁省绥中县“三道岗”附近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后,运至滨州港附近销赃。
非法盗采海砂不仅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岸基稳定性,也造成了海洋自然资源大量流失,而且将未经充分净化、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海砂用于建筑行业,会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棣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砂造成的损失既包括海砂资源本身的价值,还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成为办案瓶颈。
2020年4月22日,印萍代表带领专家学者,实地提取砂样,对案件办理开展专家辅助工作,就案件攻坚突破方向、如何鉴定损失、如何开展生态修复等问题与检察官进行研讨,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在合法开采前提下,不同材质的海砂价格出入较大。经专业的成分分析,涉案细砂为优质的海砂砾石矿产资源,鉴定评估后涉案海砂价值65.12万元,而刑事涉案海砂价值认证部门的评估价值仅为25.23万元,其在说明中载明因专业化研究限制,价格认定仅适用于刑事案件,数额不能用作民事赔偿使用。由于当前没有环境损害与资源损失一体鉴定的机构,无棣县检察院就该案资源损失和环境损失,分别委托青岛和北京两家鉴定机构鉴定评估。
在案件委托鉴定评估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不仅向本地海洋渔业部门进行专业咨询,而且向江苏、辽宁、青岛等多地检察机关取经问路。还多次通过辽宁省绥中县检察院,与盗采海砂实际发生地渔业部门、自然资源局、海警局就案件疑点问题沟通,异地调取相关海域价值功能等证据,确保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办案检察官还前往北京、济南、青岛等地,查看涉案船只,在当地进行渔业执法船取证,向渔民调取证言,与专家、学者交流案情。经评估鉴定,该案造成海砂资源损失65.12万元,生态环境损失11.99万元。
非法盗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是不可逆的,也不存在人为完全修复的可能,但胡某特别希望通过自己的方式作补偿。胡某非法采砂、销赃的海域一直处于渤海海域,那么保护盗采地渤海辽宁海域和保护销赃地渤海山东海域都是对海洋大环境的保护。
无棣县检察院经研究,提出异地替代性修复方案。6月5日,无棣县检察院以胡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依法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胡某采取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环境,如不实行修复措施,则依法赔偿矿产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失51.88万元。
6月8日,世界海洋日,胡某在渤海无棣县境内大口河渔港码头自愿采取异地增殖放流的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环境,按照检察机关起诉数额足额放流半滑舌鳎26万余尾。印萍代表对这种增殖放流异地替代性修复方式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一个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值得推广的案件。
近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令胡某缴纳海洋资源环境修复费,以及评估鉴定费共计58.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