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对吴某、王某、曹某明等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孟某、左某明、孟某喜3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社会影响较大,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群众,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自有运输船非法改装成采砂船,并以高额工资与分红方式,聘请被告人王某作为非法采砂的总负责人;聘请被告人曹某明、曹某才二人负责采砂船技术与具体施工;聘请被告人石某平、贾某科负责运输黄砂;聘请被告人彭某华联系商家销售及砂款结算;聘请被告人谢某春为其销售黄砂时的过磅、数据统计及砂款结算;聘请被告人钟某负责望风与通风报信及后勤工作。先后多次在南县淞澧洪道水域内(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采矿、采砂区域),非法开采黄砂达13.4万吨,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206万元。
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吴某等人造成河床结构受损8.53万m3,水源涵养受损3.81万m3,水生生物资源受损3.46万元(其中鱼类资源损失0.65万元,螺类资源损失2.81万元)。修复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物资源受损费用分别为69.24万元和10.36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损失共计83.06万元。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等人将盗采来的黄砂在被告人孟某、孟某喜的原胜天砂石厂过场,转运黄砂约5.3万余吨,孟某喜非法获利9万余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等人将盗采来的黄砂在被告人左某明的鑫鑫砂石厂过场,转运黄砂约6.8万余吨,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曹某明、石某平、彭某华、贾某科、谢某春、钟某、曹某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明、孟某喜、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王某、曹某明、石某平、彭某华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某科、曹某才、谢某春、钟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被告人孟某喜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认为,吴某、王某、曹某明、谢某春、钟某、石某平、彭某华、贾某科、曹某才9人,非法在国家湿地公园淞澧洪道南县水域采挖黄砂,破坏了国家湿地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吴某、王某、曹某明、谢某春、钟某、石某平应连带承担湿地生态环境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彭某华、贾某科、曹某才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并在各自参加非法采矿的范围内,按比例连带承担湿地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各方争议焦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从早上9点到晚上10点,持续了整整13个小时。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秩序井然。
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该案认真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案后说法
淞澧洪道南县水域是湖南南洲国家湿地公园的一部分,是洞庭湖重要腹地和心脏地带,具有独特的湖区平原湿地生态景观和湿地文化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盗挖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和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对犯罪分子有效惩处,是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所谓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料,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行为。为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我们呼吁广大公民,在发现各种偷挖盗采、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时,要通过有关途径向相关部门积极进行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