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河道采砂将由政府指定企业统一经营管理

来源:云上襄阳
时间:2020-05-28
摘要:襄阳将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近日,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个办法,襄阳将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襄阳江河流域众多,砂石资源丰富。近年来,建筑行业对砂石料需求量猛增,砂石开采利润可观,偷采偷挖、乱采滥挖等非法采砂行为一度非常猖獗。随着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提速,砂石料供应紧张的问题,不时困扰着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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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一处砂石集并中心

这次起草《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主要目的就是加强我市河道砂石经营管理,保障砂石供应,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汉江岸线及生态环境。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是指对襄阳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按政企分开原则,以政府决定的形式对其保护、开采和利用实行统一经营。说直白点,政府“有形之手”将发挥更大作用,推动砂石资源有序合理利用。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这个意思也很明确,汉江及各支流的砂石资源管理,是河湖长的“份内之事”,管不好,行政首长要负总责,河湖长更是第一责任人。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汉江襄阳段及唐河、白河、唐白河襄州段各类采砂经营权由襄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相关单位实行统一经营(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被授权单位作为河道采砂经营主体,按已批复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办理开采许可证。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被授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上要求再次强调了一点:河道砂石是重要的公共资源,砂石资源开采需要政府授权。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

(二)设置采区边界标识,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三)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五)不得违反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损害通航条件;

(六)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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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授权单位通过公开采购运输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组建标准化砂石运输车队,杜绝超限超载、无覆盖运输。被授权单位还要按照信息化监控平台监管要求,加强砂石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为强化汉江河道采、运砂全过程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砂石采运管理单使用《湖北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监管单位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船收执,作为核对采砂量的依据;第三联由运砂船收执,作为其运输砂石的证明;第四联由许可审批主管部门留存。

这采运管理的“四联单”,说直白点,就是砂石的“身份认证”。有了这四联单,就可以证明砂石来源是合法的、可追溯的,可以“刷脸通过”;反之,没有身份认证的非法砂石,将寸步难行!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采、运砂安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采砂预警应急联动以及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采砂现场的生产、交易、运输和水上交通、社会治安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