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砂石供应与矿山布局策略定了!有效期2年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0-05-27
摘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开了《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开了《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力图有效保障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需求,服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每个县可设置1至3个砂石集中开采区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用作普通建筑用砂石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只设置集中开采区,每个县(市、区)可设置1至3个集中开采区。

民生工程可就近设置开采区

民生工程所需砂石资源,可在资源赋存条件允许、专项供应的前提下,就近设置开采区块,最低开采规模7.5万立方米/年,并依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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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登记下放市、县 鼓励国有企业竞买

将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推进采矿权竞争性出让。鼓励国有企业、地方国有平台公司参与砂石资源采矿权市场竞买,定向限价保障重点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供给。

废石利用砂石外销 应缴纳出让收益

鼓励矿山企业对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产生的废石、废碴、尾矿进行综合利用。对外销售的应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基准价或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建设项目、矿山修复、疏浚砂石 由县政府组织处置

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砂石剩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工程及其他需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综合利用砂石的,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确有剩余需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河道疏浚中产生的砂石,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通知原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两保一加快”措施推动重点项目尽快落地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4号)精神,服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有效保障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开发布局,强化规划保障

(一)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本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扶贫、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掌握辖区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现状,摸清砂石资源禀赋、供需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进一步优化砂石资源规划布局,提前谋划和合理制定砂石出让计划,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支持砂石资源贫乏地区与资源富集地区加强对接,统筹考虑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砂石资源保障。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用作普通建筑用砂石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只设置集中开采区,每个县(市、区)可设置1至3个集中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内拟投入开采规划区块个数和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应与资源储量相匹配。因资源禀赋和开发条件限制,经充分论证不能设置集中开采区的,可设置独立的开采规划区块,其空间布局、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应对接重点建设项目,其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立方米/年。

(三)扶贫搬迁、避灾搬迁、生态搬迁涉及集中安置的民生工程所需砂石资源,可在资源赋存条件允许、专项供应的前提下,就近设置开采区块,最低开采规模7.5万立方米/年,并依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关闭矿山,督促矿业权人限期完成矿区生态修复,按程序注销采矿权。

二、加快采矿权出让,加强市场供给

(四)推进建筑用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制度改革。将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全面推进采矿权竞争性出让。鼓励国有企业、地方国有平台公司参与砂石资源采矿权市场竞买,定向限价保障重点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供给。

(六)积极推进砂石资源“净矿”出让。推进砂石矿“净采矿权”出让,采矿用地用林用草应保障依法取得,涉及搬迁安置、资产处置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出让前统一确权估价,在出让收益外单列,由采矿权竞得人另行支付。

(七)已设砂石采矿权周边资源经论证确需整体规划的,可以统一规划设置整体开采区块。规划设置的整体开采区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县级人民政府与原采矿权人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原采矿权的资产价值,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由竞得人在采矿权成交后另行支付原采矿权人。

(八)加快建立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加快储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区附近的拟出让砂石采矿权,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与砂石采矿权出让的联动机制,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优先出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周边砂石资源,加强就近保障,努力节约工期。

(九)加快已出让砂石采矿权落地投产,推动形成有效产能。采矿权人应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的矿山开发建设时限,逾期未投产的,除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解除出让合同并重新公开出让。

(十)充分发挥已有砂石矿山的作用,引导协调供需双方有效对接,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与矿山企业签订长期购销合同,锁定采购货源,减少流通环节,促进降低成本、稳定价格。

三、支持砂石综合利用,拓宽供给渠道

(十一)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施工和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自用部分不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十二)鼓励矿山企业对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产生的废石、废碴、尾矿进行综合利用。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许可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废石废碴的,不再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对外销售的应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基准价或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十三)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工程及其他需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综合利用砂石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整体修复区域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确有剩余需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十四)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河道疏浚中产生的砂石,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变废为宝、去害为利。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服务监管

(十五)按照分区、分类、有序的原则,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力支持本辖区内砂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后的砂石需求。

(十六)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砂石资源保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在满足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多渠道加大砂石供给,依法依规保障砂石需求,严禁借脱贫攻坚、民生工程、重大基础建设等名义,私设临时采石采砂点,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项税费政策,不再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矿业权人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担。

(十七)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砂石资源规划调整方案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州)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统筹辖区内规划布局后报自然资源厅批复。鼓励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有效改变当地砂石资源开发“小、散、乱”的状况,促进现有砂石采矿权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开采规模,提升砂石资源开发的集约化、规模化。出让砂石采矿权要保证安全距离,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避免形成高陡边坡等安全隐患。

(十八)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格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开采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监督检查。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强化砂石资源开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协调解决砂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