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8月底前 禁止吊拖船队在过驳区装卸货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0-06-23
摘要:2020年洪汛期,江苏海事局发文加强吊拖船队安全管理。

6月18日,泽运拖XXX船队在通过南京大桥八孔水域时,其最尾部拖带的泽运驳XXX船尾碰擦到大桥八孔#1红浮,造成1人落水及沉船。

为深刻吸取“泽运拖 XXX”轮触损事故教训,保障洪汛期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安全,江苏海事局发文加强2020年洪汛期(6-8月)吊拖船队航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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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吊拖船队在长江江苏段应以安全航速航行,正常航行时航速每小时不得低于4公里。

二、吊拖船队的拖轮每马力最大拖带量,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正常航行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

三、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3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每列不超过4艘驳船。其中:

(一)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和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高铁桥)的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0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每列不超过3艘驳船;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00米,驳船总数不超过4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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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载吊拖船队在航经以下水域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拖轮:

(一)进出锚地、河口;

(二)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高铁桥)等障碍性桥梁;

(三)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弯等危险复杂航段。

五、气象部门预报途径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吊拖船队应尽早采取避风措施。

六、洪汛期禁止吊拖船队在过驳区进行装卸货作业。

七、海事管理机构将在南京梅山等水域设置检查线,对进入长江江苏段的吊拖船队是否满足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吊拖船队违反上述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