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等材料涨价、疫情影响工期延后,工程合同偏偏要求承包方承担所有风险,怎么办?
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严禁在合同中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通知》要求,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体现合同交易的公平性,严禁发包方在合同中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多,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超出范围幅度后的调整办法,着重防范非正常原因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积极应对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工程发包方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停工、建材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波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妥善解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正常预测和合理准备、在情况发生时无法合理避免和克服,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问题。工程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工程建设全过程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按期交付使用。
合理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工程发承包双方已经订立合同,且对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或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 150-2013)规定的±3%执行。
因大气污染防治等政策性停工所产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以签证方式进行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合同订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包方或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发包方或承包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