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朱某模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被告人朱某模组织被告人朱某新、朱某图等人在长江瑞昌段对外来采砂船强行收取资源费,是朱某模等人首次有组织地共同犯罪,以朱某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以朱某模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相对具体的分工和活动规约。2004年至2019年期间,该组织以“江边货场”、“老鼠尾砂石经营站”、“华林货场”、“新开路采石场”为平台,通过有组织地在长江强收“资源费”、非法采砂、收购和销售非法开采的江砂、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投资入股等方式聚敛资金,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仅老鼠尾砂石经营站2010年至2014年非法采砂获利就达2000余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所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为服刑或被羁押的组织成员“上账”及给予经济补偿等。最终形成了“以黑护利”、“以利养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运作模式。通过设立老鼠尾砂石经营站,对在长江瑞昌段老鼠尾水域非法采砂的其他人员进行警告、威胁和殴打,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或殴打,致使朱湖村周边地区群众迫于该组织威慑,不敢到老鼠尾水域非法采砂,对老鼠尾水域非法采砂形成非法控制的局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朱某模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