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持续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遴选依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
(二)遴选范围。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遴选期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
(三)遴选数量。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各省(区、市)遴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二、遴选程序
(一)网上申请。2020年6月1日起组织矿山企业登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填报有关申请信息。
(二)矿山自评。组织通过网上申请的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并在名录系统中填报。
(三)第三方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山开展实地评估,按照统一评价指标要求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四)材料审核。审核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
(五)实地核查。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所有矿山开展实地核查。
(六)公示。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公示遴选推荐结果。
此次遴选将于9月30日前完成,自然资源部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采取实地抽查或网上核查、视频和照片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对于符合相关标准的矿山,将向社会公告后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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