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砂石矿山若引发群体事件 或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来源:河南政府网
时间:2020-08-13
​8月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企业建设,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快推进河南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工作。

8月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企业建设,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快推进河南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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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工作,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所有持有效采矿权许可证矿山。

《办法》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各参与者的职责、任务和绿色矿山评估申请的程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山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及时上报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核查评估能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开展工作。第三方评估工作由评估机构自主、独立完成,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干扰评估工作。评估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根据绿色矿山专家委员会确定的现场评分表进行评分,矿山企业符合绿色矿山先决条件、总评分得分率不低于80%、各分项得分率均不低于70%的矿山可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

《办法》还规范了评估完成后的报备、公示、入库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审核后的矿山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报省厅备案,省厅对备案的矿山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矿山自动纳入河南省绿色矿山名录库,自动享受相应的支持或优惠政策。

《办法》强调,河南省绿色矿山名录库对社会公开,所有绿色矿山企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库动态管理机制,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绿色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出现负面舆情,因矿山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矿山关闭、破产,不再采矿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不履行采矿权人相关法定义务,不再满足绿色矿山评估先决条件,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等情况,省厅将视情采取警告、限期整改、重新评估、移出名录库等管理措施。省厅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并作情况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从名录库中移出。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回应质询。对工作中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问题的视情予以清退并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