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砂石矿权出让、登记将由县级政府负责,并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竞争性出让程序
1、征集拟出让矿业权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征集或依据地质勘查成果选取出让的矿业权项目,按出让登记权限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以备出让。
2、确定矿业权出让项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矿业权市场需求,从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名单中择优筛选,初步形成年度出让计划,在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再征求发改、生态环保、应急、林业、煤监等相关部门意见,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项目范围。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出让。
3、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公告、交易形式及流程、公示公开等规定,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委托书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
4、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出让登记手续。
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产业政策等规定。拟出让勘查开采区块要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等,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提前处理好空间避让问题,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