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采矿权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北省采矿权人不得再以审批权限调整为由申请采矿权延续2年。
按照2018年《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业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规定,市县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至省自然资源厅,期间部分矿业权人以审批权限调整、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为由申请矿业权延续2年。
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市县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至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已完成。《通知》规定,为严格矿业权延续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人不得再以审批权限调整为由申请采矿权延续2年。
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该规定的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采矿权人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核查申请(以收文回执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为证),但由于政府或部门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