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首个机制砂管理办法——《宜春市中心城区机制砂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官方公开了机制砂生产企业项目登记办理程序和基本条件(见拓展阅读)。
《宜春市中心城区机制砂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
然而,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在政策落地中存在上下级信息沟通不到位,各地对政策理解不透彻,业务操作流程存在盲区,同时各地机制砂牵头部门不一、砂石资源类型不同、机制砂项目数量和进展不平衡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具体审批流程中,各地都提出了一些实际操作问题。
主管部门提到机制砂管理“九龙治水”
针对以上问题,宜春市对《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作为对《暂行办法》的补充和完善,以便更好的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细化到产品标准、责任科室、用地合同、交通干线周边禁止建设范围、混凝土企业新建机制砂生产线等内容。
一、《暂行办法》是以宜春市中心城区为前缀,是否对县(市、区)有规范性和指导性。
政策出台主要考虑到“放管服”背景,当前项目审批都是属地管理原则,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市里不直接对地方项目进行审批,因此增加了前缀,但在《暂行办法》中第十条增加了“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贯彻执行”,在里面特地用“贯彻执行”代替了“参照执行”。因此,在县市区没有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前完全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如果各县市区出台了当地的实施细则或者特殊政策,以属地管理原则为准。
二、《暂行办法》是2019年12月31日出台,是否所有已生产、正在建设、正在审批的项目全部按新文件要求重新审批。
市政府同意由市工信局牵头出台该办法,主要是为了保障下游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原料供应和质量的长期稳定,促使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安全。对暂行办法出台前已经正常生产的机制砂企业以引导规范为主,企业合法的立项、环评、安评等审批程序和结果予以认可;正在建设但项目立项、环评、安评等正在审批认定中的,按相关部门审定通过后予以认可;正常生产或正在建设的机制砂项目此前未取得任何部门的立项、环评、安评等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均应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事后监管和约束,对不补办手续仍然持续非法生产的,由当地职能部门依据环保、安全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关停。
三、所有的机制砂企业的产品是否都要符合《工业和民用建筑机制砂生产应用技术规程》( 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T1152-2019)技术规范。
该地标是由江西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主要是针对工业和民用建筑领域的机制砂产品技术规范。经合法程序建设的机制砂企业,只有符合暂行办法和该规程的有关技术指标内容,才能进入工业和民用建筑领域,纳入企业名录管理。产品未能达到技术规程的,不能将其纳入企业名录管理,不能进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对于在水利、交通、农业等其他领域的机制砂产品应用,工信部门不做要求,以该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为准。
四、如何支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走“散装水泥-机制砂-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发展经营之路
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在出台关于机制砂的政策文件中,都大力提倡企业走一体化经营之路。特别是在在今年疫情影响,经济下行的时期,对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愿意增设机制砂生产线的投资行为要鼓励支持并做好协调服务。
现已合法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增设机制砂生产线,以满足企业内部生产需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应视为企业技改投资,属于技术改造的备案制项目。对于该类项目的审批不需要完全照搬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定。
企业在工信部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根据备案内容进行相应的环评、安评程序,不再要求企业对矿源、机制砂产品出具型式检测报告,企业依规做好机制砂产品的内部检测和产量统计工作,并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质量抽检负责。但若其生产的机制砂除自用外,还对外销售的,则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纳入企业目录管理。
五、机制砂企业的监管单位和责任科室。
各级工信部门是机制砂生产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机制砂企业的项目审批、产品监管、政策解释等工作牵头负责,各级属地机制砂项目不需要市级层面审批,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心城区企业(袁州区属地)向袁州区工信局申报,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向经开区经创局申报明月山风景名胜区向管委会经发局申报。因市散预办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等要求,市散预办机制砂职能上划到市工信局建材重化科,具体工作由建材重化科和市散预办共同承担,主要负责行业管理和中心城区机制砂企业的验收和企业目录管理。鉴于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机构人员编制不完整,个别县市区建材行业与墙散行业分管领导不一致,建议由各县市区工信局内部统一意见确定责任科室再对外通告发布。
六、“高铁、高速、国道、省级公路两旁1000 米内区域不得建设”的范围限制政策解读。
该1000米的范围限制主要针对的是资源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区开采原矿和生产加工建设有相关直线距离范围的规定,但对资源矿区外新建的机制砂企业并不适用。各级工信部门受理项目审批,将遵循宜春市现已实施的《宜春市公路“路长制”实施意见》中对公路两旁100 米内不得有散乱污企业的规定。除国土、环保、自然资源等其他职能部门有明文规定或特殊需要对企业建设距离有要求的实施一事一议。
七、“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政策解读。
在受理筹建资料时,需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对于该土地性质是否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各级工信部门有权要求申报企业额外提供当地国土部门出具对所租赁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
八、“矿源石料和机制砂的型式检测报告”政策解读。
没有自有矿山的新建机制砂生产企业,需要提供机制砂矿源石料的型式检测报告,筹建完成试产后,仍需提供机制砂成品型式检测报告;已有自有矿山的新建机制砂生产企业需要提供机制砂成品的型式检测报告。机制砂正式型式检测报告应附检测机构的型式检测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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