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市级)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各市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市级),经省政府同意,予以通告。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在组织协议出让矿业权时,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在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底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此次制定的基准价包括采矿权基准价和探矿权基准价,不同矿种根据种类、品位、埋深、资源储量等因素确定了不同的基准价和调整系数。
其中,东营市未公布砂石类矿业权基准价,在其余11市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业权基准价最高的是济南市(5.47元/方),最低的是烟台市(1.61元/方)。
补充条款:
1.金、铁、煤、银、铜、铅、钼、金刚石、钛铁矿、稀土、岩盐、石墨、地热、矿泉水等14个矿种的基准价按照2018年10月26日发布的山东省矿业权基准价公告执行。
2.未制定相关矿种矿业权基准价的市,参照周边市同矿种矿业权基准价或本市相近矿种基准价执行。
3.采矿权市场基准价以可采储量为基础;普查、详查阶段探矿权市场基准价以资源储量为基础,勘探阶段探矿权市场基准价以可采储量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