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拟印发砂石行业规范条件 年产能不低于100万吨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0-04-26
摘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了《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了《贵州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等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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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件》要求,机制砂石骨料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再生骨料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年。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机制砂石行业企业规范管理,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机制砂石企业,均可依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

机制砂石企业的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机制砂石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11日

公告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任敏

电话:0851-86822463(传真)

邮箱:gzsgxtjczb@163.com

规范条件原文:

贵州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促进贵州省机制砂石行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工信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机制砂石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 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

(一)机制砂石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和建材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机制砂石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利用建筑垃圾、尾矿、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

(三)利用原矿生产机制砂石企业应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矿山建设应达到《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要求。利用建筑垃圾、尾矿、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企业应有合法可靠的资源供给。

(四)机制砂石企业设计须达到《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要求,生产运行应达到《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要求。利用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企业设计须达到《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要求。

(五)利用建筑垃圾、尾矿、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企业参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执行。

(六)机制砂石企业应充分利用矿产、交通、物流等资源条件,建立优质砂石供应体系,推动贵州机制砂石资源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有效衔接。

二、生产规模、工艺及装备

(七)生产规模

机制砂石骨料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再生骨料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年。

(八)生产工艺及装备

机制砂石生产应优先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禁止使用限制和陶汰技术的装备,应满足《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要求。宜采用先进的PLC生产控制、数字化管理及智能化生产技术和设备。

(九)节能降耗

1.机制砂石企业应根据用能情况,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机制砂石企业的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

三、产品质量与质量管理

(十)产品质量

机制砂石骨料质量应符合《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建设用砂》GB/T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有关标准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T/CBMF38标准要求;再生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及《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有关标准要求。

(十一)质量管理

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1.试验室

机制砂石企业工厂应建立试验室,具备砂石骨料产品质量进出厂检测项目的检验条件,按照《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附录A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达到《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T/CAATB S003中Ⅲ级及以上试验室要求。试验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建立可追溯的砂石产品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管理制度。

2.检验要求

机制砂石骨料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和组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依据供需双方协商要求可增加相应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签发出厂检验报告单。

四、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二)环境保护

机制砂石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机制砂石骨料生产厂区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湿法生产应配置水处理系统,并应循环用水。

2.机制砂石企业生产线应配有收尘系统,粉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

(2)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转运站等扬尘点设置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

(3)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

3.机制砂石骨料生产线应配置消声、减振、隔振等设施。工厂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厂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

1.机制砂石企业生产线宜配置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设施。

2.机制砂石企业宜充分利用尾矿、建筑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  

五、安全生产

(十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的要求,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宜建立生产、安全、监控、物流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六)应对危险源辩识,制定应急预案。

六、规范管理

(十七)机制砂石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预审、审核、复审公告。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机制砂石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机制砂石企业,均可依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机制砂石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机制砂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4.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机制砂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初审意见和审核。审核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初审意见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附企业申请、初审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十八)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2),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机制砂石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县、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进行变更公告。

附则

(十九)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