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第十五条规定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二十四条规定
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三十条规定
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第三十一条规定
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再生利用产品。鼓励将拆除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弃料中可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第三十五条规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