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非煤矿山有这11种情况之一可关闭

来源:西部商报
时间:2016-10-20
摘要:记者从甘肃省安委办获悉,为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以下11种情况可依法关闭非煤矿山。

日前,记者从甘肃省安委办获悉,为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甘肃省安委办近日制定了《甘肃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的非煤矿山,立即停产,限期消除隐患;非煤矿山无“四证”,即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整改不达标一律关闭。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非煤矿山立即停产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分摸底排查、自查自改、督促整改三个步骤,从即日起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方案》明确,对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外包施工单位未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擅自开工等31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的非煤矿山,要立即停产,限期消除隐患。存在这8种问题的非煤矿山新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项目核准,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这8种问题分别为: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在用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

11种可依法予以关闭的非煤矿山情况

●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

●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

●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

●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未按期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

●未按规定履行停产停建和复产复工手续的。

编辑:赵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