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邢台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2016-08-08
摘要:记者从邢台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邢台市拟出台《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从邢台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邢台市拟出台《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邢台市每年7月1日-8月15日为禁采期,并规定了禁采河道。针对非法采砂,不同采砂量有不同的处理规定:采砂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七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采砂量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河道采砂行为应当服从防汛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与防汛安全、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河道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对辖区内非法采砂监管不力,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以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表示,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6年9月5日前通过书面(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或口头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反馈。

联系电话及传真:0319-3288900

电子邮箱:lyfzb900@126.com

通信地址: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街139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

附件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辑:赵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