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无环评将不予审批

来源: 国土部网站
时间:2015-12-16
摘要: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就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就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统筹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是准确把握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三是严格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通知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吸纳规划环评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环评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纳入规划评估重要内容;对于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相应环境保护部门。

  通知要求,分类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环评工作。需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及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等专项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发利用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原则上不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省级人民政府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立足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资源绿色开发,分析规划实施的协调性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生态系统、水环境、土壤环境等的影响范围、程度和变化趋势,统筹做好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通知还分别对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提出,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矿产资源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