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开展建筑用砂采矿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12-15
摘要:为积极开展鄂尔多斯市普通建筑用砂采矿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普通建筑用砂采矿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改革工作全面展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简化审批的指导意见》(内国土资字〔2015〕483号),为积极开展鄂尔多斯市普通建筑用砂采矿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普通建筑用砂采矿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改革工作全面展开。

  一是简化了普通建筑用砂采矿权申请要件。将普通建筑用砂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合并成“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方案”;不再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实行建筑用砂基准采矿权价款制度;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要求矿山所在地旗区环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涉及安监、水利水保等部门的意见已不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审查事项。此项改革,平均为矿业权申请人缩短办证时间6个月,减少各类费用近10万元。

  二是实行年度普通建筑用砂采矿权设置计划的原则。各旗区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原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普通建筑用砂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和已有建筑用砂采矿权的数量及分布范围,合理制定下一年度采矿权设置计划。总的原则是各旗区非煤矿山采矿权总数必须保持逐年下降、生产装备逐年提升趋势。生态脆弱区、开发后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区域和国家规定的“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不得设置建筑用砂采矿权,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经设立的建筑用砂矿山,采矿权出让年限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三是严格准入,规范管理。在新设建筑用砂采矿权的准入条件上,对不符合办矿相关政策条件的,坚决不予申报办理。对符合建筑用砂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必须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和自治区、市、旗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有关开采规模要求。对现有市发证各类非煤矿山,特别是普通建筑材料用砖瓦砂石类矿产采矿权,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准入门槛以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内安监发〔2015〕2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四是强化建筑用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矿山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求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开发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宜于生态恢复的地表土资源,并为后续治理留有足够空间,不得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进行掠夺式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难以恢复治理。市、旗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好相关矿山地址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