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资源费征收能否遏制采砂乱象?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15-06-01
摘要:记者从重庆市人大获悉,《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河道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要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建筑砂石料需求量大增,砂价上涨。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证开采、乱挖滥采河砂资源现象屡见不鲜。某些地区,甚至在环境治理与城市建设之间,形成了“打击力度越大,河砂价格越高,非法采砂越猖獗”的怪圈。如何协调处理好建设和保护之间的关系,考验着采砂业主的道德与良知,也考验着主管部门的监管与执法水平。
  

  事件


  日前记者从重庆市人大获悉,《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河道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要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据了解,现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受上位法变化、实际情况改变的影响,条例对河道保护、治理、利用规范相对落后。
  
  因此,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河道的管理、规划。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河道规划制度,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调查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了加强河道的保护,修订草案对河道内工程设施维护、护岸林营造、河道保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提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河道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重大问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河道的利用管理上,修订草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河道采砂、河道内临时性活动、建设湿地生态公园等分类作了规定,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利用规范。
  
  特别是对经批准利用河道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例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要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分析


  河砂开采一直是砂石资源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尽管1990年,水利部、财政部、物价局等联合发布《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许多地区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河道采砂,但实际执行仍待落实。就重庆地区而言,由于重庆地处长江、嘉陵江交汇处,沿江及其支流有着丰富的天然特细砂资源。长期以来,重庆地区的建筑及混凝土用砂几乎全部使用天然特细砂,少量自产机制砂石作为补充。

  
  近年来,随着天然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政府部门已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在法律层面上对河道采砂行为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四川省审议通过《四川省河道采砂条例(草案)》,提出河道砂石开采将征收砂石资源费,谁开采谁付费;湖北省印发《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该省长江干流以外的中小河流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江西省出台《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陕西、江苏、内蒙古、广西、甘肃等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河砂开采的行为。
  
  四川省水利厅厅长冷刚曾指出,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不足,对非法采砂打击力度不够,管理手段和措施单一,管理被动是新形势下地方河道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可以有效限制无节制的开采,对河道生态治理提供一定的保障。
  
  长期以来,天然河道无序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是拉低砂石骨料行业形象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国砂石骨料网也希望相关部门通过规范管理、严格监管,给予非法采砂者以有力震慑,扶持有责任、有担当的现代砂石骨料企业,重塑砂石骨料行业形象。
  
  附:区域和部分省份砂石资源费政策
  
  1. 长江河道  2009.12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要求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定额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长江宜昌以上干流河道,每吨1元;长江宜昌到湖口干流河道,每吨1.5元;长江湖口以下干流河道,每吨2元。
  
  2. 江西省  2006.9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为: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6元计收;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3. 四川省  2011.10
  
  《关于征收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函》要求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从事采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汛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4. 陕西省  2012.10
  
  陕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向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1.砂、取土及采取混合石和直径大于20厘米的大石,按销售价的35%计收; 2.采取筛分石,按销售价的30%计收; 3.淘金按淘金机、船设计容量计收,每升每年150元;船只容量难以确定的,可按翻动砂石方量每立方米5元计收。其中凡已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不得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5. 湖北省  2014.7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砂石开采量每吨1.5元计征。由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6. 四川省  2015.3
  
  《四川省河道采砂条例(草案)》从法律层面对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从而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建立责权分明的管理体系,确保全省河道采砂的有序可控。同时,也在法律层面上对河道采砂权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以及开采前期所需开展的论证分析作出明确规定。指出河道采砂同其他矿产一样,谁使用谁付费。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