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草案提出,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矿山停办、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近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昨日,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提出,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矿山停办、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草案提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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