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28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当天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为减少城市噪音,减少粉尘污染,《条例》明确,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11月28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当天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为减少城市噪音,减少粉尘污染,《条例》明确,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为了环保以及产业规划,国家已出台相关规定限制袋装水泥,鼓励散装水泥。全国不少地区的水泥散装率已达到80%~95%,截至2013年,广西的水泥散装率只有42.82%,还未达到全国平均率,在全国排第24名,而且城市里现场搅拌行为比较普遍。
《条例》要求各市、县、城区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为避免“一刀切”,规定由本级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同时要求,禁止现场搅拌区域一旦划定,在划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条例》规定有几种例外情况可以现场搅拌水泥。例如,建筑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50公里范围以内,无散装水泥或者预拌砂浆供应的;水泥搅拌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农民建房等规模非常小的建设工程;抢险、救灾等情形。
《条例》还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的,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200元到300元罚款。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现场搅拌的,按每立方混凝土或每吨砂浆处以50~100元罚款。不按规定报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统计资料的,处以一万到5万元罚款。监管部门和人员出现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