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露天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编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行联合审查,以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利用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提高办事效率。
11月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露天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编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行联合审查,以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利用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提高办事效率。
通知规定,《方案》由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其中,省级登记发证矿山的《方案》委托矿山所在地县级相应部门组织审查。市级相应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没有委托的市,采矿许可登记发证和立项分别对应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须参与审查。
通知明确,提交审查的《方案》由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件,并将受理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组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由两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方案》的审定和批复。
编辑: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