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缴纳不低于30%!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收益也能分期缴纳!

来源: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5-31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出,对于剩余砂石资源数量较多、或工程施工期限较长,预估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当缴纳数额的30%。

编者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的出台和实施让“分期缴纳”4个字成了砂石行业最为关注的热词。据砂石骨料网了解,目前,海南、江西、重庆等省份正积极履行“10号文”文件内容,落地实施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相关事宜。

然而,除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能够分期缴纳以外,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还就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如何缴纳问题作出回应。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出,对于剩余砂石资源数量较多、或工程施工期限较长,预估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当缴纳数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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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砂石骨料网从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对于工程采挖对外销售的砂石价值低于10万元的或者工程量不大、施工期限在6个月内的;或者建设工期紧,已取得合法施工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提前动工建设的,由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其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可以参照最近一期同类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价格执行。

对于剩余砂石资源数量较多、或工程施工期限较长,预估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当缴纳数额的30%,且不得少于200万元;剩余各期平均缴纳,且最后一期应当在工程完工前6个月缴纳完毕。

编辑:何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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