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2年度影响砂石骨料行业的十大政策

来源:砂石骨料网
时间:2022-12-31
又是一年岁末时,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与砂石骨料网共同对2022年主管部门发布的对机制砂石行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进行了梳理、盘点,从中归结了如下十大政策,按照时间先后予以排列,供相关投资者、砂石行业高管及从业者参考。

作为矿产资源,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态度对砂石行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回顾过去,无论是环保督查,还是高质量健康发展,都对行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的推动指导意义。又是一年岁末时,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与砂石骨料网共同对2022年主管部门发布的对机制砂石行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进行了梳理、盘点,从中归结了如下十大政策,按照时间先后予以排列,供相关投资者、砂石行业高管及从业者参考。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2022年1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安委办〔2022〕1号通知,要求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下列盗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一)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二)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三)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四)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五)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六)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通知》强调,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武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2月16日印发矿安〔2022〕4号通知。

《通知》强调,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严格审批非金属矿山露天转地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行现场核查。

《通知》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通知》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

上述内容对于砂石矿山影响较大。

三、《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于2022年04月01日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涉及砂石骨料部分如下:

3.1.2结构混凝土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0%;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高强混凝土用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2.0%和0.5%;机制砂应按石粉的亚甲蓝值指标和石粉的流动比指标控制石粉含量。

2、混凝土结构用海砂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3、钢筋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1%。

3.1.3结构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2%;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0%和0.5%,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高强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0.5%和0.2%。

四、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如下条款需要特别注意:

关于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权利人,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赔偿义务人财产不足赔偿时的赔偿原则。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激励措施,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与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报告犯罪案件的证据共享问题。《规定》指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调查应当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并提出启动索赔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可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时的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202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9号)。

《意见》指出,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紧盯盗采、运输、销赃等各环节,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标准,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意见》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准确把握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入罪的前提条件。对是否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形,要在综合考量案件具体事实、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认定。

《意见》强调,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对具有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但非依据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程度确定法定刑幅度的,要酌情从重处罚。盗采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对矿产品进行加工、保管、运输的,其成本支出一般不从销赃数额中扣除。销赃数额与评估、鉴定的矿产品价值不一致的,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作出合理认定。

《意见》强调,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构建专业咨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健全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专业性问题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保管、移送和处理,案件信息共享等问题。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对审判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监管疏漏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移送、通报,必要时发送司法建议,形成有效惩治合力。

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2022年7月2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安〔2022〕88号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通知规定了13条,对于砂石矿山而言,如下规定需特别注意如下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二)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三)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四)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五)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六)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七)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八)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七、《建设用砂》(GB/T14684-2022)《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22)于2022年11月01日施行

2022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6号公告《关于批准发布

建设用砂》(GB/T14684-2022)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更改了天然砂、机制砂的定义,增加了混合砂的定义、分类,增加了机制砂片状颗粒的定义,修改了亚甲蓝(MB)值的定义,分类中增加了特细砂的细度模数范围,更改了I类砂的颗粒级配要求,修改了机制砂石粉含量的技术要求、泥块含量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有害物质的技术要求,增加了I类机制砂片状颗粒含量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修改了碱骨料反应的技术要求,增加了机制砂碱-碳酸盐反应试验方法等。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22)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修改了卵石、碎石的定义,增加了不规则颗粒的定义,修改了卵石含泥量的定义,增加了碎石泥粉含量的定义,修改了坚固性的定义,修改了颗粒级配的技术要求,修改了碎石泥粉含量和泥块含量的技术要求,修改了针、片状颗粒含量的技术要求,修改了岩石抗压强度的技术要求,修改了吸水率的技术要求,修改了碱骨料反应的技术要求,增加了不规则颗粒含量的试验方法,修改了压碎指标的试验方法等。

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查砂石产品质量及混凝土强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鉴定中,两个国家标准是参照的重要技术规范。

八、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年11月14日,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要求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通知》包括四个附件,1.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2.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4.区域范围。

对砂石矿山具有较大影响的如下内容,特予以提示:

关于区域语境启动标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调整重点区域预警启动标准,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其他地区可参照重点区域执行,也可综合考虑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启动门槛。

坚持“车、油、路、企”统筹,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城市为重点,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重点区域推进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方式运输。鼓励大型工矿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城市加强煤炭、焦炭、矿石、砂石骨料等运输的联合管控。

2022年12月1日,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

九、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资〔2022〕136号通知进行了发布。

不同矿种的矿山企业提起安全生产费用标准如下:露天矿吨煤5元,露天金属矿山每吨5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露天非金属矿山每吨3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2022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消费”和“投资”成为首要的两大关键词。其中,投资是指“优化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主要是调整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制造业投资、基建投资的合理比例;而投资空间的拓展主要集中在新基建、“泛基建”方面。。

《纲要》指出,加快国家铁路网建设,贯通“八纵八横”高速铁路主通道,有序推进区域连接线建设,加快普速铁路建设和既有铁路改造升级。支持重点城市群率先建成城际铁路网,推进重点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与干线铁路融合发展。完善公路网骨干线路,提升国家高速公路网络质量,加快省际高速公路建设,推进普通国省道瓶颈路段贯通升级。继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强航空网络建设,加快建设国际和区域枢纽机场,积极推进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推动打造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世界级机场群。提升水运综合优势,在津冀沿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推动构建世界级港口群,支持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加快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构建多层级、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体系。

《纲要》要求,推动综合性水利枢纽和调蓄工程建设,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间均衡配置,加快推进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实施对区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引调水工程,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加强节水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加快补齐大江大河大湖防洪短板,推进堤防加固、河道治理、控制性工程、蓄滞洪区等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我国投资需求潜力仍然巨大,研究表明,我国人均基础设施资本存量只有发达国家的20%至30%,传统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仍然很大,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步伐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投入力度亟待加大,民生领域仍有许多薄弱环节。随着投资需求的带动,砂石需求将陆续得以释放,将对砂石行业构成利好。

以上就是盘点的2022年砂石行业十大相关政策,相关咨询,请联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会所范小强律师(电话:15810221485),或砂石骨料网传媒中心王婷婷(电话:15158803466)。有其他意见和建议,欢迎留言分享。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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