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直接发文!矿山生态修复引入社会资本 3种模式参与其中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1-11-13
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全过程,并且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

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表示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编制并印发本《意见》。

从全文来看,《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和保障机制5大章节共20项内容,提出了要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协调推进”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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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全过程,并且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有意愿的社会资本可以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以及公益参与这3种模式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为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一般能采取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的程序。

《意见》明确了要发挥政府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为社会资本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构建持续回报和合理退出机制,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围绕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推动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意见》表示,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但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等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意见》还指出了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其中包括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最后,《意见》提出了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优化监管服务和做好宣传引导4大保障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