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管控!10月1日起 未列入浙江省采矿权出让项目库的砂石矿不得出让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1-07-13
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涉及设置管理、准入管控、出让调控、出让监督等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内容,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作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的重要文件,《通知》涉及设置管理、准入管控、出让调控、出让监督等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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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

1、加强分区管控

规划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项目类采矿权;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2、规范采矿权设置依据

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的配套采矿权,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项目类采矿权”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设计(或生态修复方案)批准意见作为设置的依据。

二、完善采矿权设置准入管控要求

1、强化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准入

采矿权设置要符合规划管控与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矿区边界基本沿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符合“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原则;省级集中开采区内年生产规模大于300万吨、市级集中开采区内年生产规模大于200万吨、“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年生产规模大于5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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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项目类采矿权”设置要求

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可放宽实施时间和可利用面积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要按照工程施工设计或修复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严禁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权的前提下开采矿产资源。

三、加强采矿权出让调控

1、建立采矿权出让项目库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出年度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初步计划,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省厅将依据计划建立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入库项目有效期2年。2021年10月1日起,未列入全省采矿权出让项目库的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不得出让。

2、严格按计划出让采矿权

实施采矿权出让调控制度,省厅将按照情况适时调控各设区市的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出让计划实施采矿权出让。

四、加强采矿权设置出让监督管理

1、加强拟设采矿权范围审核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设采矿权要严格准入把关,强化开采最终境界的刚性约束;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拟设采矿权最终边坡面积最小,拟设采矿权最终边坡高度大于60米的应从严审核论证。

2、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和出让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超出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的市,从超指标之日起,暂停新出让采矿权。

《通知》的印发意味着着浙江省对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做出新要求,更加突出规划管控、生态优先、计划管理,并支持山区26县,对之前“浙自然规〔2019〕4号”文全面禁止新设露天矿业权管控措施进一步完善,明确提出“矿区边界基本沿等高线划定”。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做到充分保障,但也不能过度失衡;既要确保保供稳价有序有度有效,也要防止新设采矿权一哄而上、冲击市场。因此,浙江省以需求导向、区域统筹为原则,建立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实施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管控采矿权投放总量,严格按计划投放采矿权,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此外,《通知》对“山区26县”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区欠发达地区发展重要指示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资源要素保障”支撑作用,挖掘发展潜力、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先行先试、作出示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