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大型露天矿权投放+矿山关闭补偿 安徽加强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1-07-03
6月2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皖自然资矿权函〔2021〕45号】,答复马胜利代表《关于加强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建议》。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皖自然资矿权函〔2021〕45号】,答复马胜利代表《关于加强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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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鼓励矿山资源整合

发布称,目前安徽省对非同一投资主体的不同矿业权之间整合,采取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征得矿业权人同意前提下提出申请,报经拟整合后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同意后,由当地政府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合理的整合范围后,原矿业权退出,对整合设置的新矿业权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出让,再进行整体勘查开采。对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且矿业权之间相邻的特殊情形,可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拟整合后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并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同意后,由原矿业权人申请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合理的整合范围重新发证,并由原矿业权人根据整合范围整体勘查开采。

二、关于支持大型露天矿权投放

发布明确,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根据通知规定,安徽省属于长三角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2018年8月起,安徽省全面暂停办理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事项。

2020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其中规定“支持长三角等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安徽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合理有序适度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项目。据此,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市按申报标准上报最多4个拟投放项目。贵池区横山水泥用石灰岩矿为池州市上报项目之一。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反馈:“横山矿区项目位于省级九华山-牯牛降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内。……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属于新建矿山且采取露天开采方式,则属于禁止项目”。另据安徽省水利厅反馈,《安徽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属中长期规划,规划的修订需等到规划实施到中期即2023年左右。经请示省政府同意,2020年10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砂石采矿权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0〕120号),批准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20个项目投放,横山矿区项目因不符合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未能入选。

20个项目共出让砂石资源量约32.9亿吨,总设计开采规模约1.7亿吨/年。截至2021年6月10日,18个按规定须公开出让的已全部发布出让公告,2个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已有1个完成签订探转采出让合同,仅1个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因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暂缓推进。投放工作已基本完成。

根据对近期长三角地区砂石供求市场的调研和分析,预计安徽省本轮投放的20个大型砂石矿山建成后,基本能够在保障安徽省砂石需求同时,与长江沿线省份、浙江、山东、河南等地新增砂石产能共同保障整个长三角地区砂石市场需求。下一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区域砂石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认真研究,视情出台政策将大型露天砂石采矿权投放纳入按矿种按储量规模常态化管理。

三、关于规范矿山关闭补偿工作

发布指出,2016年4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明确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应予以退还。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资源储量价款退还工作,每年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资源储量价款退还工作平稳有序。

下一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针对不同情形,分类确定补偿方式和标准,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