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02-23
日前,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砂石土开采(以下简称“工程开采”)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监管流程措施,规范舟山市砂石土资源开采开发和修复保护秩序,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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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从组织机构、部门职责、源头管控、过程监管、石料处置和开采验收等方面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适合舟山市实际的可操作性举措,共提出以下7方面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程开采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开采监管工作;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砂石土开采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履行协管职责。

二、明确工程开采范围

工程开采包括:舟山市域内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设立的,在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因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少量削坡减荷的工程项目。

上述工程开采范围以工程项目为主,砂石土开采伴随工程项目,严禁各地各单位以项目为名,规避矿山设置审批程序,行开采之实。对于仍旧为山体的土地,原则上要求先采矿再出让土地。

三、加强开采施工方案审查

施工方案应包含开采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内容,明确开挖的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限场地平整围填、挡土墙砌筑)和多余量(以下简称“三量”)。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地踏勘和集体会审,签署联合踏勘表意见,形成方案审查意见。

对于地下室开采等特殊工程开采项目,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踏勘论证工作。

四、严格工程开采审核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完成工程开采涉及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方案和审查意见;开采量在100万吨(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和跨县(区)、功能区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向市资源规划局报审。

五、明确工程开采监管要求

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工程开采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开采方案,若因方案变更造成“三量”数据变化的(超过原定方案的10%且总量超过5万吨的),相关部门将进行论证并组织集体会审,签署变更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并报原审核部门。

六、规范多余砂石土料处置

除本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土料均交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筹调配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工程自用仅限本工程场地平整围填,不得加工破碎后用于建筑构筑物,不得同一建设单位跨项目调剂。

七、强化工程开采验收管理

工程开采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重点审查开采工程是否有超越红线开采行为、终了边坡是否安全稳定、是否按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工作、“三量”数据是否与方案一致、“三量”去向是否合规等。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