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加快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从严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0-11-11
11月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759 号)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有序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在 2020 年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

11月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759 号)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有序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在 2020 年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

《实施方案》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三大主要工作任务:

加快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进一步梳理经“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填报的持证矿山、废弃矿山、违法违规开采点摸排台账,统计分析最新填报的整治进展台账,掌握最新整治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治的露天矿山,要及时销号。

加强协调处理因政策等问题导致整治进展滞后的露天矿山,对正在按计划开展整治的露天矿山加大推进力度,尽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已完成整治的露天矿山。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管露天矿山企业推进生态修复和矿区复绿工作;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方政府要统筹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积极利用市场化机制,加快实施矿山生态修复。

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考评

各设区市要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3 号)要求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含汇总表、对各县考评打分表)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

设区市要在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本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自评打分并盖章。

设区市要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互评任务。互评组将重点抽查2-3 个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矿山总数应不少于12个,在综合各组员意见基础上做出最终评定意见,互评打分表及互评意见于11月25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结合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互评工作,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12 月上旬对重点县(市、区)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督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2020 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严格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采矿产资源;对违反规定批准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各地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认真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 号)“从严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要求,依法依规设立采矿权。

形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管理,推进矿业绿色发展。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并及时形成正式文件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