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厅回应砂石采矿权期限短、审批权限下放问题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0-05-05
摘要:日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连续答复了该省政协与人大两个关于砂石矿权、审批权限下放的两会建议,回答了部分关键问题。

日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连续答复了该省政协与人大两个关于砂石矿权年限、审批权限下放的两会建议,回答了部分关键问题。

砂石采矿所有权期限问题

为保障重点项目的砂石需求,2009年12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新设的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必须为重点项目配套”。近年来,全省各地为各类重点项目配套了一批建筑石料矿山,但存在一些重点项目结束后,配套矿山仍在开采的现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于2014年12月出台《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允许新设建筑石料矿山,但必须“退出一个,才能新设一个”,且出服务年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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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基建项目对于建筑用砂石料的需求日益增多,而诸多砂石矿山选点因林业、生态问题而无法出让,为缓解福建省中心城区建筑用砂石紧缺形势,加大机制砂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4月18日《关于2019 年用地用海服务保障现场办公各地问题答复意见》规定,新设建筑石料矿山出让年限可调整为7~8 年,其中矿山实际服务年限5 年,基建期及办理相关手续期2~3 年。

目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正会同省工信厅、住建厅等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细化制订保障我省砂石平稳供应的实施办法。

矿权审批权限下放是否到位问题

为方便服务企业,简政放权,闽委办〔2018〕13号大幅调整我省矿业权审批权限,将原由省厅负责的大部分采矿权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为了防止出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大矿小开,违规二次授权,违规越权审批情形,自然资源部配号系统统一设置由省厅合规审查后才予以配号,省厅只做政策合规性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政策法规的配号申请当场予以通过,不存在二次审批问题。

答复原文:

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1143号提案的答复

闽自然资答复〔2020〕58号

刘登健委员:

《关于引导采石场合法开采合理定采矿所有权期限的的建议》(20201143号)由我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砂石资源是建设工程的关键原料,也是地方建设的需求,以及天然砂石资源约束趋紧,机制砂已成为我省建设用砂的重要来源。为保障重点项目的砂石需求,2009年12月,我厅出台《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明确“新设的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必须为重点项目配套”。按照这一精神,近年来,全省各地为各类重点项目配套了一批建筑石料矿山,但存在一些重点项目结束后,配套矿山仍在开采的现象。为落实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文件精神,我厅于2014年12月出台《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414 号),规定允许新设建筑石料矿山,但必须“退出一个,才能新设一个”,且出服务年限为5年。目前,全省基建项目对于建筑用砂石料的需求日益增多,而诸多砂石矿山选点因林业、生态问题而无法出让,为缓解我省中心城区建筑用砂石紧缺形势,加大机制砂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厅于2019年4月18日《关于2019 年用地用海服务保障现场办公各地问题答复意见》(闽自然资办〔2019〕11号)规定,新设建筑石料矿山出让年限可调整为7~8 年,其中矿山实际服务年限5 年,基建期及办理相关手续期2~3 年。

目前,我厅正会同省工信厅、住建厅等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的精神,细化制订保障我省砂石平稳供应的实施办法。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1日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42号建议的答复

闽自然资答复〔2020〕36号

邱景河代表:

《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更贴近民生、服务经济发展的建议》(第12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管理问题

2014年,我厅出台《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4〕414号),规定新设建筑石料矿山必须“原矿山退出一个,才能新设一个,且要明确采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相关规定实施后,对规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正如您和一些地方、一些企业所反映的那样,存在规定服务年限偏短等问题。为此,经调研,鉴于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办理林业、安全等相关手续及矿山基建一般需要2~3年时间,我厅在《关于2019年用地用海服务保障现场办公各地问题答复意见》(闽自然资办〔2019〕11号)中,明确新设建筑石料矿山出让年限可调整为7~8年,其中矿山实际服务年限5年,基建期及办理相关手续期2~3年。

二、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问题

2017年,中办、国办把我省确定为全国六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试点开展过程中,我厅多次向自然资源部反映,试点文件对于协议出让的规定偏于严格。为此,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外。”与试点规定相比,自然资规〔2019〕7号对已设采矿权扩深申请适度放宽政策,取消了“大中型矿山”的限制。

三、关于建议水泥用粘土直接出让采矿权问题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闽委办〔2018〕13号)规定:第三类矿产及参照第三类矿产管理的其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矿产,可依法以公开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水泥用粘土并不属于此类矿产,按规定,需要先设立探矿权,不能直接出让采矿权。鉴于水泥用粘土等矿产确有其特殊性,对水泥用粘土等矿产能否确定为直接出让采矿权的问题,我厅将结合本省实际,综合考虑矿床类型等因素,今年内拟将启动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如果论证通过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则予以实施。

四、关于审批权限下放到位问题

为方便服务企业,简政放权,闽委办〔2018〕13号大幅调整我省矿业权审批权限,将原由省厅负责的大部分采矿权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为了防止出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大矿小开,违规二次授权,违规越权审批情形,自然资源部配号系统统一设置由省厅合规审查后才予以配号,省厅只做政策合规性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政策法规的配号申请当场予以通过,不存在二次审批问题。

今后,我厅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精神,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调研,多方听取意见,根据现行文件执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政策;积极向自然资源部反映,争取其所出台的政策更加地贴近民生,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和经济建设。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