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砂石矿权年限最高10年 国务院直批项目可协议出让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0-06-24
摘要:贵州省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开展砂石土类、矿泉水、地热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此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原则,协议出让是例外。

日前,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正在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该省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开展砂石土类、矿泉水、地热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此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原则,协议出让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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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一面墙”开采方式

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同级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金、铁、铬、铜、铝、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详见贵州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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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矿业权有效期

采矿权有效期不再与“三合一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挂钩,改为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其中,资源储量大型为30年、中型20年、小型10年。砂石土类矿业权最长有效期为10年。

建立矿业权“净矿”出让新机制

开展砂石土类、矿泉水、地热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在政府主导下,统筹用矿、用地、用林和矿山环境修复政策,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有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具备正常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环评、生产许可证等手续的条件。

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原则,协议出让是例外。除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严格限定两种情形可以协议出让:

1.稀土、放射性矿种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直接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2.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已设采矿权深部和上部(矿区范围平面垂直投影范围)的同类矿种,需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建立矿业权登记制度

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改革为出让合同约定+容缺承诺的登记制,矿业权人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容缺事项在合同中约定,按规定缴纳(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后,即可登记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证。

取消部分事项

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

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

取消矿业权抵押备案事项。

取消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三合一方案”评审、备案事项。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取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市县核查意见表等要件。

目前,该《通知》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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