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运输河砂、卵石必须持有来源证明 严禁无故不予开具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19-12-10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及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管理办法。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及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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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须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在采砂标段依法开采、装运河砂,颁发许可证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运输人出具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

河道采砂许可证、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一证一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许可证全区统一编码,来源单以设区市为单位按行政区域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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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运输人,作为运输河砂合法来源的凭证,随船(车)备查;第三联由采砂现场监管方备存;第四联由供砂人备存。

申领“一证一单”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各县(市、区)的河道采砂招标、拍卖情况和“一证一单”需求,在每年6月30日前统一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辖区的下一年度的“一证一单”;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每年7月30日前根据各设区市的申请完成“一证一单”印制。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各县(市、区)的河道采砂管理需要,按年度申报证单数量,依据各地使用情况按季度领取证单。

河道采砂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一证一单”过程中,如发现证单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出具“一证一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如有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记入诚信档案并录入广西河道采砂监管系统;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