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 你需要缴纳多少钱?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时间:2016-09-11
摘要:自河北省7月1日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水资源税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为帮助您进一步全面、清晰地了解水资源税,本文特别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公众需要认知的事项进行梳理。

自河北省7月1日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水资源税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为帮助您进一步全面、清晰地了解水资源税,本文特别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公众需要认知的事项进行梳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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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征水资源税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我国是淡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已经远远超过了水资源的正常负担能力,特别是水资源超采问题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开征水资源税,可以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强化政府对水资源使用的调控能力,有效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为什么率先在河北省进行水资源税改革?

河北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也是全国唯一没有大江大河过境的省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的1/7。由于水资源匮乏,经济社会发展不得不长期依靠超采地下水维持,超采量和超采面积均为全国的1/3,是全国地下水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河北省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采取了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主要有哪些内容?

此次在河北省实施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费改税的方式进行,即取用水行为由原来的缴纳水资源费改为缴纳水资源税,原水资源费的费率降为零,征收主体也由水利部门变为地税部门,但所需的大量税源信息仍由水利部门提供。同时,水资源税仍沿用水资源费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依据取用水量确定应缴税额。

4.开征水资源税,正常生产生活负担会加重吗?

开征水资源税并不会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业用水负担。

此次试点开征的水资源税在税制设计上基本承接了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计征方法和征收标准等,确保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水平不变,农业生产用水负担水平不变,企业正常用水(未超过计划用水量、取水结构合理)负担水平不变。

同时,由于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居民和企业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因此,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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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谁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三高”群体,即高耗水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纳税人,高额取用水(超计划取用水)纳税人,在高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纳税人适用较高税率。

6.水资源税如何计算缴纳?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例如:某制药企业直接取用地下水,月实际用水量为1000立方米,适用税额标准为2.8元/立方米,该企业每月应缴纳水资源税款为2.8×1000=2800元。

7.税额标准如何设定?

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取用水的,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回用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右表)执行。

8.取用水量如何计量?

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对于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9.水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及征收期限如何规定?

水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的当日。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计算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0.水资源税有哪些免税政策?

一是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的;二是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的;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形。

11.哪些情况不征收水资源税?

一是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三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四是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五是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六是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12.怎样计算超计划取用水税额?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特殊用水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点五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三倍征收。

(注:特殊用水包括:采矿疏干排水、水源热泵、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13.取水许可与年度取用水计划备案如何规定?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14.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如何处置?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并核定其非法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依规定征收税款。

编辑:赵虹旭